浙科发条〔2015〕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布局,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和2016年组建计划与原则,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等工作程序,同意认定“浙江省新型吸附分离材料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等11家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详见附件)。请你们按以下要求做好责任期的各项工作。
一、各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落实责任期各项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提供有关政策措施和人、财、物等条件保障,以推动其科研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切实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认真按照《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实验室目标、凝炼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条件。
三、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快实施和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带动学科与行业整体技术进步。
四、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二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责任书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签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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