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条〔2016〕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和2017年组建计划,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开展2017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经过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等工作程序,同意认定“浙江省化工高效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等13家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详见附件)。请你们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落实责任期各项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提供有关政策措施和人、财、物等条件保障,以推动其科研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切实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认真按照《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实验室目标,凝炼研究方向,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提升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快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带动学科与行业整体技术进步。
四、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两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责任书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签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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