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开封市辖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0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3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全年共组织两批集中审核推荐省厅,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第二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用户指引”--“注册功能”。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后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子系统,点击“办理入口”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资料上传后及时提交选择至开封市科技局。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见附件3)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所属区科工信局。
4.审核推荐。各区科工信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推荐时对于存在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备注”栏内予以客观、具体描述。对于不予推荐的申报企业,不推荐理由必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且要规范、准确的告知企业。
5.汇总上报。区科工信局将辖区内如下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申报材料包括:区科工信局推荐文件一份;高企申报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及word版;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U盘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纸质版(正本)一式一份。其中“高企申报汇总表”提前发至指定邮箱。
各县高企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至市科技局。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https://czt.henan.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市科技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0日、9月20日。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工信局报告,并提交网上变更申请材料(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各区科工信局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6),将变更推荐文件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拷贝至U盘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三、异地搬迁
(一)申报范围。在高企资格有效期内从外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高企。“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整体迁入的高企向迁入地科工信局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在“科技部政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内的“异地搬迁”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2.审查上报。迁入地科工信局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出具报告提交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内迁移
省内整体迁移的高企应向迁入地科工信局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科技部政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内的“企业核心信息修改”栏目按要求填写,审核通过后在按(二)中的 2 流程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和重大变化及异地搬迁工作,区科工信局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县科工信局按照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报送。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各县(区)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各县(区)要根据企业创新发展实际,建立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完善培育库入库、出库标准,加强在库企业培育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县(区)科工信局须于6月26日前将各地入库培育企业名单(附件8)纸质版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
五、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
根据省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现公开征集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入库专家。按照以上文件要求,专家需要符合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3)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市高企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开封专家的征集汇总及推荐工作,各县(区)科工信局负责辖区内专家征集,按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两类分别推荐(附件9),尤其要注意积极推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各县(区)请于6月26日前将征集的专家名单纸质版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
六、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市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已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辖区内有效期的高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后续程序及复核要求参照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通知。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企业认定服务。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审核推荐、综合审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口径、标准要统一,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拒绝企业申报、否定高新技术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宣贯,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信息和政策。要加强跟踪服务工作,精准发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给予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八、其他事项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0371-25978383
市财政局税费管理科0371-2387610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371-23877017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地址:开封市八大街和安康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3楼377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此通知内申报网络系统问题的解答等。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1-65721369
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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