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打造全市消费集聚地,促进消费增长,对全市商圈品质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商圈[注1]区域内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
(一)鼓励商业企业升级改造。支持商圈区域内商业企业进行经营场所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设备购置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改造升级。
(二)鼓励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支持商圈和商圈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建设数据中心、智能安防、智能感知、智慧场景等数字化设施,提供智慧服务,实施智慧运维管理。
(三)鼓励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支持商圈和商圈区域内的企业在业态、活动、场景等方面商旅文体融合发展。
三、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升级改造项目的企业包括百货、购物中心、专业专卖店等业态,实际有效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且项目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已经完工;升级改造后,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
(三)申报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项目的单位符合《智慧商圈评价指标(试行)》《智慧商店评价指标(试行)》(附件1)得分90分(含)以上,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客流量和销售额保持稳定增长。
(四)申报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项目的单位应符合《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评价指标(试行)》《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2)得分90分(含)以上,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客流量和销售额保持稳定增长。
(五)申报创建智慧商圈和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项目,商圈应有管委会、商协会等专门管理机构。
四、支持标准
(一)鼓励商业企业升级改造。由北京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审定,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按照“达标即享”的原则,由北京市商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商圈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智慧商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按照“达标即享”的原则,由北京市商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商圈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示范商场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1.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附件3)等材料。
2.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3.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客流量和销售额增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和其它相关的材料。
(二)申报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项目。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报送项目推荐表(附件5)。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升级改造项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6)后报市商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第二批项目。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
(二)申报创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创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示范商圈(商场)项目。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数量参照项目推荐数量拟分配表(附件7),原则上不超过分配数量。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评定。
七、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企业,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按《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有序经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与“支持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方向,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本政策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六)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6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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