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桂科高字〔2017〕30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要求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二)企业申报。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首次申报需在平台注册成功后登录),选择“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行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网络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含申请表、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市科技局。
(三)审核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申报企业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一式1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PDF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于2023年7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动员企业申报。
(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李荣德,尹仁湛
(二)联系电话:0771—5336951、2093690
(三)电子邮箱:gxkjqy@163.com
(四)邮寄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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