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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6:34:53 发布部门: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收藏

  为规范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发展,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7日至7月6日,请在此期间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社发科,请在来信中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光辉、李飞,0817-2238620

  电子邮箱:493087699@qq.com

  附件: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

  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创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增强区域创新水平,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结合南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是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类和企业类。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等,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助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协助开展市重点实验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五)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审查和推荐。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建设与运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政策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三)研究确定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

  (四)配合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工作。

  (五)督促市重点实验室做好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瞄准科技前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以及南充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建设高素质科研团队。

  (三)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组织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市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规模建设,逐步构建起“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十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运行1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和明显的区域特色,研究领域符合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实力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或省内前列。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能力。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团队,能够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学科类市重点实验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8人。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在工作经费、科研场地、人员保障和后勤配套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六)依托企业建设市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南充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南充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跑全市或省内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3.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程序:

  (一)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对应填写学科类或企业类《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考察评审。

  (三)经考察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依托单位填写《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共建市重点实验室,促进校(院)企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合作共建市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1-1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组建,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搭建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要重视科学普及,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要重新立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市科技局每年通知要求,市重点实验室全面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自评报告及工作完成情况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5年为周期),市科技局对评估周期内市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奖励机制,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加大科技资源配置力度,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南充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tangyu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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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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