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张家港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在乐余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市级综合试点工作。目的是通过全面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为完善普查方案、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奠定基础。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市级综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6月14日-6月15日组织实施。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工作人员上门采集单位登记表信息。
进行试点登记时,试点资料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2年度资料。
二、试点对象
普查试点对象主要包括:试点区域内全部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试点内容
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清查表信息采集。
四、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张家港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512-58613229
经济普查是国家大事、政府行为,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全面透视”,将为宏观调控、支持经济发展、惠及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依据。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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