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创新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方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黔科通〔2022〕51号)和《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铜党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研发活动扶持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原则,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保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经费的总和。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补助资金在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列支,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鼓励区(县、自治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碧江高新区)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活动扶持。
第四条 市税务局负责向市科技局提供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市科技局负责发放补助资金和监督管理。区(县)税务局负责对同级科技部门转交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资料审核,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和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无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为,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违法失信行为。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按规定申报并享受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3.按要求开展研发项目、研发经费管理;
4.贵州省研发项目库在库企业;
5.自愿向市科技局申报了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依据
第六条 企业研发活动扶持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
第七条 以税务部门审核提供的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计算重要依据。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企业研发活动扶持标准如下:
1.对研发费用总量排名全市前5名的企业进行补助,按照总量的1%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研发费用新增量排名全市前5名的企业,按照增量(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相比)的1%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研发费用总量和新增量均排名前5名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3月31日之前发布上一年度的铜仁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申报通知。
第十条 每年6月10日前,市税务局向市科技局提供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区、高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及相关资料。申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2.《铜仁市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
3.《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企业系统财务报表;
5.最末级科目余额表(研发支出费用化及资本化明细);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
8.研发项目立项书(包含:项目名称、研发目的和内容、项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成果形式、参与人员、计划工作进度、预算经费投入等主要内容):结项验收研究成果佐证资料,跨期项目应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佐证资料;
9.企业研发创新激励情况佐证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研发创新激励制度,企业对研发管理技术、财务、统计人员的激励奖励情况,企业参与相关辅导培训活动情况,企业领导亲自部署企业研发投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资料转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同级税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核实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并向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核定全市拟补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拟纳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市科技局将根据无异议公示结果和补助清单下达后补助经费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科技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五年申请市级科技项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资格,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须专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
第十八条 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模以下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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