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依据《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规〔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启动实施2023年度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计划,计划包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两部分,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1.在长春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上一年度运营状态良好、服务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并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按照《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规〔2023〕2号)中的相关规定,自评符合条件的按求申报。
(二)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服务能力突出,种子资金储备充足,能够为在孵企业融资;专业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配备充足,能够满足在孵企业需求,能与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2.孵化服务成效显著,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备并正常运行,在孵企业数量能稳步增长,毕业企业发展经营状况良好;
3.开展的特色工作及服务收益明显,能举办多场双创活动或参与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并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4.能够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内有不少于2个新的典型孵化案例,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应不低于10%;
5.在区域范围内辐射带动作用大,能为当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申报材料
(一)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供: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孵化管理文件(入孵制度、毕业制度等);
5.上一年度填报全国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6.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或与投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为在孵企业投融资案例;
7.运营管理人员参加过孵化器从业培训及学历相关证明材料;
8.在孵企业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或已申请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9.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汇总表(含名称、入驻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
10.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
11.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12.毕业企业名单,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则需提供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13.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提供);
1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5.上两个年度及当年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并提供不少于30%支出票据);
16.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7.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须提供: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申报书;
2.批准认定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3.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一年度填报全国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开展投资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汇总表(含名称、入驻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
7.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8.毕业企业名单,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则需提供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9.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专业型孵化器提供)。
10.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上两个年度及当年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相关证明文件(服务内容、费用额度、支出明细等,并提供不少于30%支出票据)。
1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需围绕孵化服务能力、成效写明具体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前景);
13.其它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与额度
采用后补助方式,按上两个年度及当年运营投入的总金额(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计算,补助比例不超过50%。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支持;对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30万元支持。
五、申报流程
1.申报人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http://www.cckct.com/)进行网上填报和上传提交,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下载打印纸件申报书及其它申报材料,一式3份胶装装订成册,报送推荐单位盖章。
2.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推荐单位重点审核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正式推荐公函(附所有推荐的项目名单)。
3.报送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汇总所推荐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连同正式推荐公函(一式3份,红头文件、带编号、盖公章),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
六、有关要求
1.同一孵化器只能申报新认定或运营成效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如发现此类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禁止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
七、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6月23日16:00截止。
纸件受理时间:6月30日16:00截止。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 88777272、13664320122
市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88777285、18686606690
纸件报送地址: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576-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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