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健全促进企业创新服务保障体系,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内科发高字〔202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3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科技局拟组织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1.建设主体为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科技服务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科技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3.熟悉掌握自治区“科技兴蒙”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交易后补助、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项目平台申报备案等政策措施,且能够将政策精准输送到企业。
4.能够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推动企业建设创新平台载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帮助企业规范申报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5.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
6.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科技服务工作不少于2年。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了解掌握各类科技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4.熟悉企业科研情况,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5.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工作,每年在派驻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6.非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单位的,应与本人所在单位和备案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单位协商明确生活补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等事项。
7.每名企业科技特派员只限服务于1个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二、备案程序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1.符合条件的机构填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请书》后,经所在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6月15日。
2.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根据申报情况,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
企业科技特派员由申请备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填报申报书中“五、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人及拟入站企业科技特派员情况”),待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后,予以聘任。
三、有关要求
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申请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2.申报单位要积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条件,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后补助。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补贴由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李琳娜 16647158707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地点:赛罕区晨光街2号呼和浩特科创中心1201。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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