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2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措施》第5条、第7条、第9条。
四、申报时间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授权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7.2023年5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8.2022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
9.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
10.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2.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均需盖章) |
第5条 |
1、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建设预算、建设预期成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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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建单位同意参与本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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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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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用于支付运营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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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服务团队、专家顾问团队的花名册及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团队证明材料;及团队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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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年签订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三方《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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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香港分支机构登记证明文件、香港分支机构办公用房证明文件及前海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文件(仅申报香港分支机构设立支持时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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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1、2022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赛事奖项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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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赛报名材料及香港团队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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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股东应包含参赛获奖的香港团队,或由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 注:股东包含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的,还应提交香港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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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如知识产权持有方为香港公司,需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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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质押融资支持 |
1、质押融资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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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设立登记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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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其他抵押合同等,以及就此次贷款与担保、评估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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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需能证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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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贷证明、贷款本金到账证明、还贷证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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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证券化融资支持 |
1、证券化融资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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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签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相关协议、质权登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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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款到账凭证、按期归还融资款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担保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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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出具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入池企业证明、放款证明、企业融资款到账证明、企业按期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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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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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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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5116531859、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82、0755-88105276。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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