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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09:17:00 发布部门: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区)科工信局,局各科(室)、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开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封市科技局制定了《开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6月5日

  附 件

  开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规范开封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依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与聘任制度,优化专家管理与服务模式。专家库集成科技研发、产业管理和财务金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旨在服务我市各类科研创新活动,为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由专家库主管科室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开放共享与监督评价等工作。适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专家使用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协同推进专家库建设,按照本办法使用专家库专家,并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绩效评价,各类创新平台、载体、机构、企业的认定和建设以及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评审、人才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三类。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在全国、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不受此限。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并活跃在科研生产一线;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前3名。科研业绩突出的优秀学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内外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备5年以上银行、保险、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3.财务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财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省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市科技局在其政务网站发布通知公开征集专家,实行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定期更新机制。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市科技局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或无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推荐。两院院士、中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免于信息核实、直接入库。

  (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专家,可由市科技局发函邀请入库。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经专家同意后,采取临时备案入库,事后按照正常入库流程进行审核,正式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市内外科技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技局邀请入库。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科技局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技局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九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主动联系市科技局修改相关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告知本人。专家重新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市科技局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至少1次进行信息确认或更新;

  (二)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项验收等活动;

  (三)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活动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结项验收等活动;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咨询评审活动;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相关情况后由市科技局审批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等原因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参加科技咨询评审活动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抽(选)取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抽(选)取与使用严格执行专家使用部门申请、纪检监督、使用过程监管、事后客观评价的程序,确保专家抽(选)取与使用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选取,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选取。随机抽取指由专家库根据设定条件产生科技咨询评审专家。专家名单一般应在咨询评审前确定。

  第十五条 科技咨询评审等活动开展前2-3天,专家使用部门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送专家库主管科室。根据咨询评审工作需求,专家库主管科室按要求选取专家,并联系确认。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咨询评审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邀请专家在评审前及时入库。专家抽(选)取工作由市科技局纪检员负责全过程监督,同时专家选取名单报局纪检员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应根据咨询评审活动的项目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匹配专家。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咨询评审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专家库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

  (四)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五)回避原则。专家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活动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六)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制度。专家使用部门需在相关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操守等方面,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不合格(D)4个等级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和科研信用进行综合客观评价。评价为优秀的专家,将被优先抽取使用。专家在科技咨询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咨询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专家科技咨询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科技咨询评审活动中,需使用我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汴科文〔2017〕196 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表:1.开封市科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开封市科技专家抽(选)取申请表

  3.开封市科技咨询评审专家抽取表

  4.开封市科技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

  2023年6月5日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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