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启动怀柔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仍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1日、6月30日、8月25日、10月20日。我区将严格按照市里统一时间节点开展工作,请各申报企业在所申报时间段内,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认定申报及受理
【系统在线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不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材料现场报送】需要本企业在职员工携带企业出具的介绍信、提交申报材料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在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告知书》(附件2),加盖公章后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书两份文件电子版。
申报材料提交地址:
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光小区24号)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段:
2023年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申报咨询信息】
本区申报事项咨询:69697671
系统使用问题咨询:88659000(技术支持)、88656315(信息变更)、88656304/6305(高企知识产权申诉)
三、企业年报、更名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账号找回
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理即可。
四、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将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资质证明材料
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3.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每批次受理结束后将对申报企业财务数据、人员信息、注册经营地址等关键数据进行验真比对。对于数据存疑的企业我区将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我区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我单位无关。
特此通知。
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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