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工信科技〔2023〕90号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实施办法》(闽工信联投资〔2022〕3号)和省工信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设备投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投资〔2023〕3号)的通知,现就申报2023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设备投资补助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类别及申报条件
(一)设备投资补助专项
1.企业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
(2)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2.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2022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
(4)2022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申报的设备需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
(二)完工投产奖励专项
1.企业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
(2)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2.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核准或备案文件发生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原文件建设期内;
(2)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
(4)项目于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区间内投产,且项目完工投产当年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5)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三)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
1.企业申报条件
(1)列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重点管理和调度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洛索洛芬钠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
(2)企业要提供采购设备的种类、数量、用途等情况说明材料,以及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设备投资补助及完工投产奖励
1.对设备投资补助专项,省级财政按2022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奖励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建设期内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补助比例按照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数及投资额在比例上限(5%)范围内予以确定。
3.已获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的项目,可再申报完工投产奖励。2023年申报省级技术改造设备补助的项目可同时申报完工投产奖励。奖励金额与补助上限独立计算。
(二)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
对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按照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8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设备投资补助专项
2023年福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设备投资补助专项)(附件1)
(二)完工投产奖励专项
2023年福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完工投产奖励专项)(附件2)
(三)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
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程序
企业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要求,形成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及纸质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于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确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通过泉州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左下角登陆“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电子版、纸质材料报送县级工信、财政部门。
(二)县级初审。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及其高管失信被执行、涉黑涉恶情况;
2.申报材料完整性;
3.现场核查项目真实性;
4.审核并确认企业申报材料能够明确佐证其符合申报条件。
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初审职责,严格对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审核情况,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填写《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及涉黑涉恶情况审核表》(附件4)、《2023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5)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于2023年6月30日24:00前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报送。
五、其他事项
1.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故意提交虚假、错误或隐匿可能影响资金拨付相关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报市信用管理平台予以披露;资金已发放至企业的,将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专项所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将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出具,具体审计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3.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计财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已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投资支持,或已获得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贷款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仍可同时申报享受奖补资金,但省级财政贴息部分与设备投资奖补部分应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进行安排,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登陆泉州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技术进步栏目可下载本通知中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六、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科技与投资科
电话:28382809 电子邮箱:22284742@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科
电话:28066572 电子邮箱:28066572@163.com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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