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15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登记学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交至相应评委会,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三)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的,省属有关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各市申报人员请按当地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各市科技局要加强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联系,完善中级评委会的设置,及时进行中级资格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召开中评会确有困难,需我厅评审的,应开具评审委托函。
(六)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 韩瑛、赵胜楠
0571-87997260、87995920
省外国专家局 洪晨鸣 0571-87055837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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