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本区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规〔2021〕4号)以及《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商务规〔2022〕3号),决定开展2023年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虹口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虹口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请于2023年6月13日前报送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联系人:区商务委企服科王烨
电 话:25658337
邮 箱:hkqyf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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