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管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全市2023年度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工作内容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三年内,每个后续管理年度均应参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达到认定条件。
(一)研发费用
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有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能按要求进行核算。
(二)研发档案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应收集保存能证明其开展研发活动的资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决议和报告;关键研发原始记录(如:设计图纸、软件开发编程记录、产品配方记录、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研发过程修改记录、往来邮件等);知识产权申请材料;项目研发人员名单;研发项目过程报告或验收报告;软件产品系统在线演示;研发活动材料领料单据等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由企业自行归集汇总后留档备查。
(三)高新产品收入
每个后续管理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均应不低于60%。
(四)知识产权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仅能使用一次,企业需在有效期内更新相关核心技术和研发成果项目成果申请新的知识产权。
(五)科技人员
每个后续管理年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期职工总数的比例均应不低于10%。由于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因此企业人事部门应对科技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内进行动态记录并保存证明材料,确保比例符合要求并留档备查。
三、工作程序
1.企业自评。2023年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需对照复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并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
2.县(区)核查。各县(区)科工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相关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行文报送至市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代收)。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3.领导小组抽查。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县(区)的部分企业,组织专家前往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全部工作开展时间截止至7月7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核查结果。同时统筹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和动态管理、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辅导、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以及相关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2.相关企业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市领导小组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科 0371-25978383
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 0371-23876268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0371-23877017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2023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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