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丰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吸引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 万元以上新入区企业,给予科技创新、上市补贴、高管奖励、办公用房等方面扶持,连续三年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 70%扶持。
第二条 助力驻区企业做优做强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 万元以上且增长率达到 10%以上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增量最高 60%给予扶持。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最高 10%给予扶持。
第三条 加快新兴金融机构聚集
对新入区持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 6000 万元扶持,对高管团队,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扶持。对国家、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 300 万元扶持。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支持新技术在区内示范应用。
第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上市,给予最高 1000万元扶持。设立引导、投资、纾困等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 保障高精尖产业发展空间
统筹全区楼宇和腾退空间资源,优先供给高质量企业和项目。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在立项、规划、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
对经认定签约的招商中介机构,引进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给予当年综合贡献 5%奖励。
第八条 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对经认定孵化平台,给予最高 500 万元扶持。
第九条 构建企业精准服务体系
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住房、医疗、工作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丰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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