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着力打造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高精尖产业体系,构建“3+4+1”主导产业新格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企业成长轨迹和上市发展规律,按照“政策引导、规范运作、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的原则,聚焦企业上市全过程,深耕上市前培育、上市中支持、上市后服务,部门联动,机制联通,市场联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持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境内A股、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培育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基本具备或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相关条件的潜在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孵化机构是指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符合顺义区上市孵化机构认定标准的专门从事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将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工作纳入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全区各部门、属地协作配合,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畅通企业上市通道,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五条 设立顺义区上市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及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从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育孵化支持
第六条 加快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鼓励区内各镇、经济功能区利用楼宇资源,结合本地区企业发展特色,吸引、聚集方向符合的优质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出台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属地扶持政策,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建设。
第七条 加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建设,强化企业上市挂牌跟踪,将具备上市挂牌意愿、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管理,协调支持,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第八条 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
对符合下列认定条件的上市孵化机构,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初创运营资金支持:
(一)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股东结构清晰,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二)与被认定为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示范区域的属地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上市企业培育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运营主体或核心团队具有从事金融产业、企业上市服务的专业能力、相关经验及资源优势,能够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投融资对接、资本运营管理、财务顾问服务、金融与管理专业培训及相关综合商务服务。
第九条 上市孵化机构在委托服务协议期满2年且年均实现上市挂牌企业不低于8家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引导激励支持
第十条 上市培育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分阶段给予上市培育企业总额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一)向北京证监局报送辅导申请并经受理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按照上市流程,向交易所报送上市材料并经受理后或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材料并经受理后,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上市成功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新入区的上市企业适用本条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纽约交易所主板、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伦敦交易所主板等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再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非我区境外上市企业落户我区并回归A股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新三板基础层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创新层直接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创新层企业,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新迁入区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资金支持。
将持续督导关系迁入区内证券公司的本区新三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升层后,根据转板或升层后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发挥关联中介机构资源优势,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发现机制,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资源。对成功引进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培育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参照顺义区关于中介机构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章 融资发展支持
第十四条 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本区发展或投向本区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定向增发额度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支持。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定向增发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鼓励上市企业将首发募集资金投向顺义区,参与区内产业发展。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在区内实际投入每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鼓励企业开展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境内并购标的在顺义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并购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五章 优化企业上市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优化上市服务环境。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属地,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便捷的上市服务。
进一步完善董秘联席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上市所遇问题。
建立董事长议事制度。强化政企议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企业上市发展提供政务保障。
搭建上市挂牌企业服务平台。定期组织资本市场培训、企业路演等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强化上市专业服务供给。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组织及证券公司等开展资本市场培训、金融咨询服务、上市挂牌企业运营管理、产融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十九条 构建可持续产业发展生态。聚焦顺义区产业功能布局和战略发展定位,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区内展业置业。发挥上市挂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协助开展业务对接、融资对接、产业链拓展和上下游整合,吸引、衍生、聚集优质行业企业,打造互促共赢的良好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退市或摘牌处理的,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上市挂牌企业享受上市支持资金之日起的1年内退市或摘牌的(转板除外),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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