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广大企业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了《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6月1日
联系电话:0951-6888135
邮 箱:yczxk6888507@163.com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促进科(银川市行政中心1号楼829室)
附件: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强首府”战略,表扬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典范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培育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年组织1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优秀名额按照上年度一、二、三产占银川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配,评优名额和评选时间以年度发布通知为准。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不重复评选同一家企业,实行能进能退、年度复核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成立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川市评选委员会),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负责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指导协调相关工作。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通知发布、意见征求、日常沟通、年度复核等具体工作。优秀名额推荐、管理等工作按照产业管理部门分别由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其中:一产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二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三产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优秀民营企业为银川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为民营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中国籍)或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优秀民营企业参选条件。参选优秀民营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至少符合两项择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重政治引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持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企业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着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2.依法规范运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信誉。
3.符合产业政策。围绕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严格执行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坚持创新驱动,在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面成效显著。在本辖区或本行业的认可度较高,影响力较大,以企业发展成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4.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稳定就业岗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择优条件
1.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营收增长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或具有显著竞争优势。
2.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
3.企业实施对全市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企业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力度较大,具有填补国内行业空白、行业领先或者国产替代的技术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推动自主创新方面成绩突出。
5.企业承担工业强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补短板装备等国家重大专项。
6.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承担并成功举办区域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商贸活动或企业文化推广活动。
7.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中国驰名商标。
8.企业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百强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供应链“标杆”企业。
9.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组织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并获得B级以上。
10.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或银川市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
第六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参选条件。参选优秀民营企业家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贡献度和影响力,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符合择优条件较多的优先考虑。
(一)基本条件
1.爱国敬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力争一流,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
2.守法诚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纳税、诚信履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亲清政商关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成为本市和同行业中遵纪守法、信诺履约的表率。
3.创业创新。具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在本辖区或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知名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行业前列。
4.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抗灾救灾、环境保护、吸纳就业、投身地方经济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择优条件
1.企业家所在企业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
2.企业家所在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家所在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宁夏民营企业100强、区内行业排名前10强、百强企业或上市公司。
4.企业家所在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具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
5.企业家带领企业组织实施对全市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6.企业家重视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取得技术、工艺、模式新突破,拥有的核心关键技术在区域内、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7.重视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和人才平台建设,为人才营造良好环境,企业人才数量具有比较优势,人才效应较好。
8.企业家获得全国、自治区或银川市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等。
第七条 对在同一评选期内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同类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企业家,可直接列入推荐人选。
第八条 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和农业农村局结合产业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具体评选指标体系,对符合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条件的推荐人员实行百分制打分评选,按照1:1.2分配名额比例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第九条 民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选。
(一)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没有组建或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1年内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体性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年内被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黄河流域警示片披露问题所涉及企业;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三)受到部门联合惩戒,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后可参评),以及存在未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的。
第十条 民营企业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选。
(一)因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因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实的。
(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企业家所在企业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坚持简便、易操作的原则,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由企业及企业家所在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方法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推荐。由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和农业农村局分别牵头组织推荐所属产业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根据分配名额及条件确定初步推荐人选。
(二)评价审核。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推荐情况汇总后统一征求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科技局、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意见。银川市评选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形成拟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建议名单。
(三)审批确定。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将拟评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研究审议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综合有关情况最终确定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
第四章 表扬激励
第十二条 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确定后,由银川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表扬,统一颁发“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卡”,按照《关于全力打造更好更优服务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为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提供服务。定期对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典型事迹、企业领跑技术和产品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支持企业发展、尊重企业家贡献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年度复审、协调服务等工作由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工信局、住建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所评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由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选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四条 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包含第九条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退出。
(一)优秀民营企业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2.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重组的。
3.因统计数据造假被国家和自治区统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拖欠劳动者报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优秀民营企业家
1.因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2.因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实的。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企业家所在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四条(优秀民营企业)中所列事项的。
第十五条 银川市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发现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中所列事项的,要主动将有关情况报至所在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复核,主要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应急、生态环境、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统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意见,对于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中所列事项的,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选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全程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每次评审应设立监督电话及信箱,及时回应举报申诉。各单位严禁以评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在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银川市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评选民营企业以外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关于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需求目录的公告(第二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名单的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表彰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加强和改进全区博士后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暨第九届“中国银行杯”宁夏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复赛企业名单的公示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