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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09:59:30 发布部门:顺义区人民政府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GB/T39668-2020)及《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定位,引导顺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促进共性技术攻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符合顺义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认定,并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自动获得相应区级认定。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顺义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孵化器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促进顺义区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提供源动力。

  第二章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产业聚焦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建有企业台账(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

  (二)拥有职业化的孵化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应具有3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四)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年企业毕业率15%以上;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

  (八)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九)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区级孵化器的申请与管理:

  (一)区科委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区级孵化器认定、复核评审工作,每年定期受理孵化器认定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发布顺义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区科委对区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3个月内提出再复核申请,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满足条件的可复核通过;未提出再复核申请或整改不满足条件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三)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区科委备案,由区科委再次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四)区科委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经营场地迁出顺义区的区级孵化器,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认定资格;如孵化器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器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退还相关支持资金。

  (五)孵化器应填报真实完整的调研数据。区科委将根据不定期走访、报送的调研数据和总结报告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认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六)引导和支持顺义区孵化器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在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并按照孵化成效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鼓励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构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智能孵化平台。

  第八条鼓励孵化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九条鼓励孵化器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条鼓励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一条支持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创新主体,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等顺义区主导产业,着力打造一批专业型孵化器,加快培育硬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支持孵化器与创新平台对接协作。支持孵化器与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对接协作,加强与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器之间交流与合作。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营造互补合作、联动发展的孵化氛围,推动孵化器联盟发展,培育顺义区良好孵化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两年。

(责任编辑:谭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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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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