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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09:10:02 发布部门: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县级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3〕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市推荐申报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申报五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500万、专职人员20人,申报四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300万,专职人员15人。

  二、按照有效期3年要求,《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1〕19号)中认定的平台,需要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但上述平台中,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2021年、2022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暂不需要申报。2023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三、获得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且非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实行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申报,须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详见省厅《通知》附件)。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省厅《通知》附件2)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工信厅直接申报。

  四、请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2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推荐2023年度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汇总表》(省厅《通知》附件1)报送至市工信局企业服务处。

  申报单位须登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js.cn)”,在“认定申报”栏目中点击“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注册登录后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经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报单位可通过2023年省级认定申报咨询QQ群(群号1:807645478,群号2:207935293)进行咨询。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5-52686656、83673201、13236591607

  省工信厅咨询电话:025-69652793

  市工信局咨询电话:0512-68616210

附件下载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zip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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