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举措》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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