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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5:01:29 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局 收藏

  黄埔区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稳定持续发展,我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现拟组织开展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最多可认定试点企业5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是指经认定符合试点要求的企业,通过申领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

  (一)企业注册地点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申报截止日为准)。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采购汽车采购渠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等网点与设施;若没有相应网点和设施的企业,应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障上述服务的实施。

  (三)企业具有与开展试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

  (四)信誉良好,未被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及条件、“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明确试点企业作为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

  (五)企业自有资金或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或企业关联方拥有的销售和服务门店的所有权及营业情况证明。

  (七)承诺书(见附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三、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企业向黄埔区商务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黄埔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报广州市商务局。

  (三)广州市商务局审定后上报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和管理

  (一)管理机构。

  由广州市商务局和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联合指导推动,黄埔区商务局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试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综合企业进口汽车业绩、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予以取消试点资格并及时做好调补。

  (二)试点企业退出机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企业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

  3.试点企业长期不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查实存在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排放标准的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经相关部门查实,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5.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五、试点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进口的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严格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严禁试点企业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禁止进口不符合现行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

  (三)配合广州市商务局和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数据统计、材料报送等相关工作。

  六、企业提交资料要求

  各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编写,按申报要件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码,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码。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材料封面必须有“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申报材料(XX企业)字样。

  请有关企业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黄埔区商务局(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综合执法大楼 B栋32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黄埔区商务局在初审企业提交的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如营业执照、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审核企业是否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于6月9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我局(贸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承诺书.doc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5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联系人:姜媛媛;联系电话:81097467;黄埔区商务局:李堃华;联系电话:82113240)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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