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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7:21:34 发布部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兑现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1.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适用厦科规〔2023〕1号文):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以市统计局名单为准)。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3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所属2021、2022年度均有自主研发费用,其中2022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2021年实现增长。

  2、除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厦府规〔2020〕15号文):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3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的企业,增长率不低于5%)。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

  1.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

  (1)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

  (2)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

  2.除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补助流程及时间安排

  1.初步筛选名单。2023年6-7月,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获取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初步企业名单。

  2.企业填报信息。2023年10月,市科技局发布研补填报通知,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逾期视为放弃当年研补,不增补填报。

  3.核查相关信息。2024年2月前,市科技局开展存疑企业核查、相关信息核实确认等工作,企业在核查后应及时更正申报。

  4.公示及资金拨付。2024年第一季度,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再次获取所属2022年度研发费用数据,用于核算名单中符合拨付条件的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应补助金额,并作为兑现2024年研补时计算增长率的基数。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及核查情况,分批公示拟补助企业名单,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拨付手续,逾期办理的,无法获得补助。如核查结果未确定、研发费用应调未调的,暂缓拨付。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可视情对部分信用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提前拨付补助资金(填报通知另行发布)。

  5.2023年研补资金拨付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底,我局将于2024年11月就数据未确定企业与市税务局再次确认相关情况,计算拨付金额。

  三、重要说明

  1.企业须如实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和承诺书(包括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重要通知将以官网公示、邮件和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企业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须在7天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2.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导致无法拨付的,无法获得补助资金。

  3.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普惠性扶持政策,不享受研补。

  4.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如该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或未纳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提交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5.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已获2022年研补企业,如经市科技局核查后研发费用核减为0的,收回已拨付的2022年研补资金,并取消2023年享受研补资格。

  7.如获得2023年研补后,在2024年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或经市科技局核查后研发费用核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相应补助资金(其中研发费用减为0的,取消2024年享受研补资格);未按时限退回的,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

  8.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咨询电话

  咨询受理: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

  电话:2058997、2029802、2201526、2029038、2056133

  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406室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

  电话:202187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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