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江苏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精神,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高文化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文化产品科技含量,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负责对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的确认、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在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上市支持、税收减免、平台建设、信息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建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的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城市设计等文化创意方向;
(二)数字图书、数字报刊、互联网出版等数字出版业务综合服务、数字出版企业孵化、数字阅读公共服务、数字出版技术创新、数字版权保护和贸易等;
(三)移动多媒体制作与经营;
(四)动漫作品生产、加工、出版和发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动漫游戏向3G和无线移动电视领域延伸;游戏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制作和经营等;
(五)数字电影拍摄制作、服务出口、展示交流、人才培训、电影娱乐体验;影视作品后期制作;立体影像制作、播出及交易业务等;
(六)液晶面板、OLED、激光新型显示器件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用品生产;具有大型绿色环保节能低碳特点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文化产品复制;电子数字阅读器制造、数字内容交易、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信息服务;数字电视制作、服务出口、展示交流、人才培训、播出;数字电视机顶盒生产等。
第四条申报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向。
(二)在江苏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的经济实体。
(三)近两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引进开发、受让、受赠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文化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文化创意和文化产品生产的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文化科技企业为获得文化科技领域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文化科技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创意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六)具有稳定的主营文化产品(服务)业务收入,且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经营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创意投入、R&D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八)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在65%以内,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良好。
(九)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的第四、五和六项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企业所属的行业或企业所在地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重大贡献的亦可申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确认程序
第五条我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需填写《江苏省文化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近两年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等。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省属企业向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各省辖市内企业向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确认程序:
(一)各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委)、文广新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省文化科技企业候选名单,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每年定期报告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定期对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认定资格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认定标牌:
(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期满仍不能解决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三)宣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五)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建设发展情况的;
(七)调整经营方向,不再符合第三条规定要求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认定资格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涉及省文化科技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享受省扶持文化企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等,建设企业研发机构,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等科技计划及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优先扶持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重点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平台建设、企业信息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纳入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加大对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对省文化科技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融资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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