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运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健康发展,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构建良好的双创生态系统,按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附件1、2)。
(二)2020年以来各县(市、区)新建且运行满一年以上的众创空间自愿参评。
二、考评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考评材料要求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材料要求: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设有2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服务能力、孵化绩效。
服务能力:包括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拥有备案创业导师的数量;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总价;建设众创空间的数量;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推荐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的项目数量;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11项二级指标。
孵化绩效:包括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的总量;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活动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成功为在孵企业多渠道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数量;考核期内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总数;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及其它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收入情况及收入构成中服务及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等14项二级指标。
(二)众创空间考评材料要求:
1.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
2.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3.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签约的案例及次数。
4.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5.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的情况。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
6.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
7.众创空间经济效益产生情况。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团队)实现销售总收入、利润和上缴国家税收。
8.提供创业成长服务的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9.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提供参加大赛团队、企业名单以及获奖证明。
10.其它特色工作情况。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
其它未尽事宜见《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自评表分别见附件4、5、6。
四、考评程序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于5月22日前完成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5月24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汇总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扫描的pdf版发电子邮箱,包括参评汇总表、运营单位自评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市科技局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6月底前完成结果公示。
五、考评结果运用
1.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A为85分(含)以上,B为75(含)-85分,C为60(含)-75分,D为60分以下。
2.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孵化载体的重要依据。
3.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运行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孵化载体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第三条规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孵化载体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实验仪器、创业培训、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等补贴。
4.对考评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取消其市级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不合格。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孵化器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材料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性,并对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保证材料完整性并报考评单位汇总表(附件3)。对于没有经营活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销。
(二)2021年孵化器评价或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载体不参加此次评价考评。
联 系 人:张栋 刘姗
联系电话:3288312
电子邮箱:xtsgyk2012@163.com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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