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9日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遵循国家科技伦理治理原则,按照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稳步推进,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系,促进推动科技伦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提高全省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保障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二、构建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广东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广东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统筹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接受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逐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科技伦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承担,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复核、重大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其中,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由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牵头;涉及实验动物的,由省科技厅牵头;涉及农业领域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等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完成)
(二)落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伦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有效引导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负责本单位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教育培训、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风险监测预警等科技伦理常态化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伦理审查体系。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活动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完成)
(三)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
推动设立广东省科技伦理学会,支持省内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与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组织科技人员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省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
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坚决抵制并主动报告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本项目(课题)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并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伦理管理和记录,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遵守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
(五)推行科技伦理审查。
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必须通过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涉及国际合作的科技活动,应通过各合作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参与方还要通过牵头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复核审查后,方可开展科技活动。开展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前,须按合作方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规则及流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开通快速审查通道,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快速响应。逐步实现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强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纳入国家清单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严格按照复核结果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并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完善科技伦理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及制度,确保科技伦理监管覆盖科技活动全流程;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审查职责,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并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指导监督各科技活动单位履行科技伦理常态化管理职责,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进行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前完成)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伦理监管须全面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其中,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不予立项;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时,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申请者予以“一票否决”。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监管可参照执行。(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年底前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
(八)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跟踪生命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人工智能等科技前沿领域的发展动态,及时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伦理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单位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增强其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客观评估、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有效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切实加强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九)切实履行科技伦理违法违规查处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压实各科技活动单位调查处理主体责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系统、本领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相关查处规定,及时主动、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和追责问责。科技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财政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调查处理,其余项目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严肃惩戒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
(十一)全面开展科技伦理学科教育。
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选择两所高校作为科技伦理教育试点院校,在本科生班开设科技伦理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技向善。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懂科技、识伦理、明治理的综合性专业化科技伦理人才。(省教育厅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有效引导科技伦理宣传普及和舆论监督。
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普及和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营造科技创新向善的良好环境。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准确、客观地进行报道,避免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科技类社会团体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探讨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引导科技活动相关方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关注度高、存在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对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加强科学普及和警示教育,确保相关信息客观透明、实事求是。(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三)深化科技伦理理论研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以及科技人员,主动围绕应对新科技、新应用带来的伦理挑战开展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推动粤港澳地区关于科技伦理联合治理研究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科技伦理规则制定和重大议题研讨,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团队,深入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治理要求,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四)坚持科技伦理常态化培训。
将科技伦理要求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履职培训,解读科技伦理审查要求,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充分推进工作,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学院、农科院、科协、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五)开展科技伦理治理试点示范。
以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发挥广东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托广东省临床研究质量控制中心,设立广东省医学伦理质量控制分中心,开展医学伦理治理试点示范,推进伦理管理规范化、优质化,进一步提升全省医学研究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水平,探索构建临床研究中心及临床试验机构联盟,在联盟内逐步实现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提高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并将临床研究管理试点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拓伸,通过以点带面,提升其他领域科技伦理治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2024年年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横向纵向协同,细化目标责任,形成高效合力,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十七)强化工作督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要领域科技伦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并结合管理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定期动态监督,评价伦理审查的规范性、质量和效率,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十八)加大推进力度。
加强政府部门、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等科技伦理治理各类责任主体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科技伦理统一规范及标准,科学规范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将科技伦理纳入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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