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园区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7日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精神,依照银川市财政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及政府投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强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全程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依据合同使用资金,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在银川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或组织。对于公开招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和飞地研发中心实施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九条 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由市科技局根据绩效目标评估或会议论证专家建议的研发总投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额度、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等予以明确。
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会议论证专家建议或第三方机构审定的研发总投入,给予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原则上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十条 主要采取“前引导”、“后支持”和“后补助”三种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确定。
“前引导”是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给予资金拨付支持。
“后支持”是项目经立项并签订合同书后,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市科技局审计核定项目研发总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
“后补助”是项目单位自主立项并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审计核定项目研发总投入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单项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设备费中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工具也可列支。
业务费中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且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二条 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章 预算审批下达、编制、评审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评估由财务专家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重点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财政预算单位所申报项目和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一般项目、“后支持”项目形式支持的,直接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重大和重点项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绩效目标评估报告。
重大项目还需要开展会议论证,专家现场出具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
绩效目标评估和会议论证中关于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建议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资金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资金。
(二)在支出预算中,遵守间接费用核算比例,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资金来源编列。项目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属财政预算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编列。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使用等。为突出研发主体责任,财政支持资金外拨合作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六章 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前引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在合同书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财政支持资金的40%,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60%部分,信用评级为优秀等级的企业首次拨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内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采取分年度、分阶段资金拨付方式,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后支持”项目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后补助”项目在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对项目承担(牵头)单位是本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位;对项目承担(牵头)单位是非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市科技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对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均要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不予调整,若有必要调整时仅限于自筹资金调整,且只调增,不调减。
(二)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其中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资金预算调整或科目调剂采取先使用后备案方式,在项目验收时进行详细决算,说明调整理由,提供相关账目凭证即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包含财务验收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通过项目验收。
申请验收时,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
对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探索由其出具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作为结题依据,取消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资金决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聘请财务专家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资金或“后支持”资金、“后补助”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因故终止、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诚信承诺书中对编报预算、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承诺,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指标,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编制后续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通知其整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取消相关责任主体2年内承担和参与市级科技项目资格,同时不予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内容未做详述的,可参照自治区科研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银财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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