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育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会议论证、立项、终止、验收、监管、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其他政策性补助资金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上级科技部门授权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的管理职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监督有力、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 按科技计划体系分类,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企业展翅计划、区域协同创新计划、创新能力提升和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四大类:
(一)重点研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二)科技型企业展翅计划。聚焦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通过前引导、后支持、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培育科技创新的力量源泉。
(三)区域协同创新计划。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鼓励支持本地重点企业与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创新,打造创新联合体。
(四)创新能力提升和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中试熟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培训、科研基础条件、企业孵化、科学普及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创新决策科学化等软科学研究。
按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项目主要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
按项目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分为“前引导”、“后支持”和“后补助”项目。
第六条 项目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运行模式,依托“银川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网上资料申报、网上资质审查、网上项目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参与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与咨询团队、委托协助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应承担相关职责。
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监督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编报市级项目资金预算,协调项目资金指标,制定项目计划、编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立项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项目,拨付资金;
(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长周期评估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确定承接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完善“项目管理系统”,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市科技局确定的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银川市行政区划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区市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等。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任务;
(四)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过程中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聘请、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的专家或团队。职责主要包括: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委托事项管理流程;
(二)受委托开展咨询、申报项目查重查新、科研诚信查询等工作;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绩效评价、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受委托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五)受委托运营维护“项目管理系统”;
(六)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性择优立项的方式遴选。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方式、边研究边立项方式遴选。对亟需解决的制约银川市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卡脖子”技术等,可采取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解决方案。对企业组织实施研发周期长、目标要求高的战略性科研项目,可按周期滚动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包括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立项审查、集体研究、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等环节。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方式等。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创新性、配套资金筹措等相关证明材料,产学研合作项目还要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申请重大重点项目还要提供科技查新报告等资料。
项目内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符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需求及项目储备库,常年征集,根据资金安排分批受理、筛选和评审立项。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部分重大项目可适当延至3年,滚动支持项目等另行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银川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对于公开招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和飞地研发中心实施的项目另行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近2年无失信被执行记录,近1年内无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银川市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
第十八条 审核推荐。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并签注是否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对申报主体资格适格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项目查重、科技查新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可引入专家意见。审核完成后在线签注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立项审查实行“项目评审”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相结合的机制,重大项目还需要专家会议论证环节。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价标准及评分规则,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一)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邀请3名或5名技术专家(可聘请区外专家、生产一线专家参与评审),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和资金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定量打分,并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项目最终得分为专家打分平均分。
专家“同意立项”得票占多数且最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进入拟支持序列,并进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线上评审,对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可进行会议评审。
专家打分出现异常高分、低分、与评价意见相左得分时,经市科技局会议审定后可剔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异常得分和有争议的项目复评。
(二)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市科技局制定《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表》,通过实地踏勘、线上评估等形式,重点对实施主体的实验平台、承担人员、研发条件等承担实施项目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查验证明材料进行赋分。同期开展信用核查。
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一般以“前引导”方式给予支持,得分70分以下的以“后支持”方式给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为财政预算单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近三年实施完成区、市科技项目的,以及根据《银川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评级优秀的企业可免除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程序,优先以“前引导”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得分70分以上或免除评价程序的项目,经研判实施风险仍较大,也可以“后支持”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会议研究确定。
(三)绩效目标评估。绩效目标评估由1-2名财务专家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重点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财政预算单位所申报项目和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一般项目、“后支持”项目形式支持的,直接提出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建议;对于企业申报拟以“前引导”重大和重点项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绩效目标评估报告。
(四)会议论证。对于进入拟支持序列且绩效目标评估建议以重大项目立项支持的,还须组织5名专家对项目实施路径、考核目标、资金使用等进行会议论证,并提出是否同意立项、财政支持资金额度等综合意见。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项目支持数量、资金额度等,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金、项目评审意见、实施主体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绩效目标评估和会议论证意见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建议,党组会上集体研究决定。对有支持数量限制的项目,按得分高低排序择优支持。涉及重大民生领域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可在党组会上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会议论证确定或绩效目标评估建议的研发总投入,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根据绩效目标评估确定支持资金额度,有自筹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会议研究确定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下达计划。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同时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一)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实施内容及预期成效(成果)、进度安排、资金支出结构、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
(三)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前引导”项目要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
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前引导”项目,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先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的40%,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60%部分;对于信用评级为优秀的企业首次拨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探索分年度、分阶段资金拨付方式,首笔资金安排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后支持”项目,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市科技局审计核定项目研发总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下达项目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简化项目过程管理,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以“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期间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后支持”项目实施期间不再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意见。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合同相关内容确需变更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的变更等属重大变更,可在项目立项实施后3个月至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市科技局会议审定后变更内容。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关于资金使用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自主决定设备费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研判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企业转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催促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由市科技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形成项目终止决定。终止实施的“前引导”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资金。
对被强制终止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降级,取消其2年内承担和参与市级科技项目资格,同时不予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满前2个月,向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发送“验收提示”。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表、资金决算报告、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等验收资料的审核和提交工作。以“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和“后支持”项目还要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探索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作为结题依据。
若项目提前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提前验收一般不超过6个月。
“后支持”项目逾期12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视为自行终止,不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质询、讨论等程序进行验收。对于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前引导”项目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后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仅有“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二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的;
2.“前引导”项目研发总投入未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投资总额90%的;
3.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项目承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5.“前引导”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科研项目资金有关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给予“结题”结论。
第三十条 对首次验收中要求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提交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前引导”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项目支持资金,结题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财政资金;“后支持”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须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化等收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全过程嵌入式监督体系,根据职能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审查、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市科技局各科室、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对评审与咨询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诉制度。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局依本办法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到申报指南、立项审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与咨询专家的科研诚信监管。对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交验收、验收不通过、终止等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除外),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 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立项评审、会议论证和会议验收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被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能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十八条 保密制度。涉及科学技术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管理。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项目相关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长周期评估。根据科技项目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科技成果长期评估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长期跟踪评价。市科技局定期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综合分析不同类型科技项目产出效益,及时对各专项计划和项目支持方向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书面报告、集中报告等方式,每年进行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创新免责制度。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缺乏经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四十四条 文档资料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审查材料、项目实施及验收材料等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验收完成后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等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银科规发〔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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