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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领域“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09:29:48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2023年度第二批)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决定实施2023年度第二批科技领域“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方向

  1.项目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应用场景驱动,目的明确、目标清晰、针对性与结果导向性强,项目实施后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可直接实现产业化,或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经济效益,或解决公共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

  2.项目聚焦制约企业、产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项目实施后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区乃至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项目对工况环境、生产成本、制造周期、使用寿命、上下游技术接口、技术成熟度、带动本土人才培养等需求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资金投入等。

  3.对自治区、兵团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事业发展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的公益性明显的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培养带动新疆本土人才和科研团队快速成长。

  二、资格条件

  1.项目需求的提出单位一般为自治区、兵团范围内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2.项目需求的提出单位应为技术的最终用户或用户代表,不是最终用户的单位提出的技术需求一般不予支持。

  3.项目需求的提出单位应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挂帅”项目的科研投入,能够提供实施项目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单位推广应用。

  4.公益性项目需求由自治区、兵团相关行业部门或机构提出。

  三、申报程序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兵团科技局制定申报指南,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自治区、兵团有关媒体和平台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须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填写《“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表》,报自治区科技厅。

  各行业部门根据各自领域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揭榜挂帅”科技项目。

  各地州市科技局可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性关键问题,在本地区征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兵团各单位的需求项目,经兵团科技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兵团科技局对申报需求进行审查,邀请疆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需求、难题进行论证。

  (四)确定榜单。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建议奖补支持的重点项目榜单,明确项目周期、用户单位(企业)和榜单金额等,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拟奖补支持的重点项目榜单。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关于试行“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方案》(新科资字〔2021〕119号),组织开展发榜、揭榜、评榜、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按程序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支持资金。

  四、支持措施

  对于经过程序确定的“揭榜挂帅”项目,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研发总投入40%的奖补资金支持。特别重大急需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额度。对于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项目,发榜方(项目需求的提出单位)同意无偿或是减偿在全疆产业领域内推广的,可加大奖补比例。对于公益性关键技术需求项目可全额奖补。

  五、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应客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存在违规行为、或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正在惩戒执行期内)的单位不得申报。“揭榜挂帅”项目不纳入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申报时对单位和个人的限项范围。

  2.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须于2023年6月15日20∶00前将盖章齐备的《“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表》(A4幅面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和电子材料(光盘)报送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联系人: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宋老师,0991-3826727,13809913566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陈老师,0991-3836149,17799918913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邮编:830011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表.docx
附件下载
2.“揭榜挂帅”建议发榜项目汇总表.xlsx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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