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225号),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23年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
(三)自《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实施日起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奖励标准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各试点企业在获得奖励后,再获得更高级认定,可给予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附件2),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一张电子光盘。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支持服务型制造(或工业设计)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得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7.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违法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材料或企业对上述情况的承诺书;
8.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在相关项目上。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及审核兑现
(一)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二)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策兑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光盘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产服务业科603室),逾期不予受理。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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