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现将《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6日
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宜昌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是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基础力量。
第三条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四条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评价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参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宜昌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评价标准》(附件1)。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拟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常态化申报,季度评价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按照属地原则,企业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简称“培育平台”),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完成自评,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县市区初审。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审核平台(http://106.74.81.202:6900/zxqy/)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10号前在平台提交初审意见,并报送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
(三)市级终审。市经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的15号前由市经信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成的评审组专班,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终审,对符合直通车条件或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企业予以通过。
(四)公示备案。市经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确定终审通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核查)、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后推荐至省经信厅备案,经省经信厅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九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信局审核,继续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报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一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库,加大培育力度,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精细管理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发挥企业引领专精特新发展的示范效应。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与科技局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重点对符合创新型申报要求的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供需对接等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被省经信厅公告的“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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