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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和智能化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1:05:44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通知》(马经信综合〔2023〕2号),现就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两个政策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注意事项

  按照马经信综合〔2023〕2号执行。

  二、申报平台、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平台

  通过“惠企通”服务平台申报,申报网址为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http://mashqt.cn/(采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

  技术问题联系人:

  吕依然 QQ:340353914

  程艺嘉 QQ:753398709

  联系电话:0555-8352231

  申报QQ群:189223731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5月15日-5月31日。

  (三)申报要求

  请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核实工作,并于6月5日前将经审核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报方式材料

  包括:(1)2022年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认定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 1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 2000 万元。(2)智能化改造奖励,对企业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软硬件投资额超 500万元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后,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 10%补助,最高 300 万元(与技术改造、机器人购置、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等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以上政策由企业申报。需在“惠企通”服务平台内填写或上传以下共性材料,并根据项目类别提供个性化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所有电子版材料(合同、发票、票据、证明等)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画面、字迹特别是合同、发票、票据等的数字必须保证清晰,反映原件原貌。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并盖章。

  共性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非盈利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申明(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个性材料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包括:

  1、2023年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材料:①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申报书;②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③该项目设备投资清单、购置发票、合同原件扫描件并附专项审计报告用以明确奖补资金,其中设备为近3年内企业购买的设备;④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制造标杆示范的电子照片或视频;⑤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2、智能化改造项目奖励。

  申报材料:①马鞍山市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书;②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技改备案;③项目投资核算清单及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原件扫描件等)。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四、申报程序

  按照马经信综合〔2023〕2号文件执行,其中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认定情况需市智能制造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五、申报责任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经信局机关纪委对申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项目申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企业或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市、县(区)财政及时拨付资金,县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申报通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

  2.关于修订《马鞍山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2〕5号)

  5.《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通知》(马经信综合〔2023〕2号)

附件下载
附件.zip

  马鞍山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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