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激发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旅产业发〔2021〕42号)部署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文旅产业发〔2023〕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3年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示范基地。
(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首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http://ccipp-yqjd.mct.gov.cn/webbase,2023年6月1日开通)注册,登录后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打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申报示范基地的,申请材料由中央企业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
(三)初审推荐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择优遴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文化特色鲜明、创新发展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区域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推荐企业无需排序。
(四)推荐数量
每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个推荐名额,不占所在省(区、市)推荐名额。
二、现有示范基地复核
(一)复核对象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有示范基地均需参加复核。其中,示范基地命名主体为企业的,以该企业为复核对象;命名主体为园区、产业群、产业项目、民办非企业等的,以该示范基地的经营管理企业为复核对象。
(二)申请方式
复核对象参照企业申报新一批示范基地的方式,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相关材料,在线打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为示范基地的,由中央企业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复核申请材料。
(三)组织评估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当地企业近年发展情况,按照与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企业初审推荐工作相同的标准要求,对本省(区、市)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估并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议,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复核。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按照建议不再保留命名的示范基地数量,补充推荐相应数量的其他企业申报新一批示范基地。
(四)开展复核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与新一批示范基地评审工作相同的方式、程序和标准,对现有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示范基地命名。此次不申请复核、未通过复核以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评估建议不再保留命名的,文化和旅游部将撤销其命名。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命名主体为园区、产业群、产业项目、民办非企业等的现有示范基地,此次通过复核保留命名的,主体统一变更为该示范基地的经营管理企业。
三、材料报送
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送达时间为准),将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报送文件,内容应包括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推荐意见和评估建议等;
(二)《新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现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各推荐企业和建议保留命名的现有示范基地填报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
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次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相同标准对申报企业和复核对象开展初审和评估工作,遴选推荐和建议保留一批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发展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蒋珂菲
联系电话:010-59882882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文化产业培训部,张祎晗(联系电话:15901076065,邮政编码:10260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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