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长治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方案》(长办发〔2022〕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据《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11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度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长治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长治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长治市,已经注册或登记,运营正常。
(二)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5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且不低于50万元。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填写《长治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附件1),并按要求将相关印证资料附在申报书后。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对照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及高新区、经开区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严守科研诚信。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于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确保推荐质量。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
六、报送安排
市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认定的方式。本年度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之后常态化申报,按批次集中组织认定,本年度不再另行通知。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审查后,出具推荐函,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报送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威远门中路28号长治市科技局办公室
联 系 人:高倩云
联系电话:0355-2023260 1843514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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