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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09:37:40 发布部门: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投促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9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地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或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统计表”中项目行业编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申报期内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按省文件参考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申报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评审遴选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但支持项目原则上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00亿元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申请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待达到100亿元后可按要求申请重大投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论证评估、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定、上报等工作;支持项目遴选评审、项目入库、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推荐申报,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奖励条件

  第九条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战略性产业集群方向,或属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核算奖励额度,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条 奖励条件。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00亿元且符合战略性产业集群方向,或属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测算项目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好、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用地等特点;生产产品有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优于标准的先进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不得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四)测算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一条 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项目台帐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支持项目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项目经营使用的配套建设。

  (二)支持项目新购置的设备。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事后奖补。对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和新购置的设备投入进行奖励,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以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获得的奖励资金为限;

  (二)支持项目“十四五”期间最终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测算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所产生的投资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章 项目预论证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预论证工作,将预论证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组织正式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提前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等工作,由市政府向省工信厅上报具体支持项目清单。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三)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及整改等工作,负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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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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