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租通”政策是指对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入驻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孵化发展壮大,给予不超过30%的办公房租补贴;园区外小微初创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办公房租补贴。
第四条 单家文化企业当期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租金补贴金额依据申报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进行测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租赁合同以租赁工位数量为合同要素的,单个工位的面积按照5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初创文化企业是指:
(一)文化企业: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
(二)小微企业: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
(三)初创企业:截至申报日,注册1年(含)以上,3年(含)以内的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双效统一”要求,以社会效益优先,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满1年(含)以上;
(三)非上市文化企业;
(四)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企业被纳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管理的;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当年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的;
(四)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房租通”政策资金,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承担“房租通”政策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安排落实“房租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房租通” 政策申报方式以当年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资金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租通”政策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租房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社保、纳税等证明企业持续运营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以当年公告要求为准) 。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受理;
(二)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文化属性、房租协议、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四)将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六)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和市文资中心黑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园区内文化企业申报“房租通”资金资格,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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