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提出,并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更名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有关要求。现对辽宁省2023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5月17日前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实名和书面形式提出。企业的具体问题应有清楚的表述,并需提供事实证据。对于收到的任何异议文件,我们将认真查实并按照规定办理。
联系人:林丙峰
电 话:024-23983159 传 真:024-23983198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科技大厦910室
邮 编:110004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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