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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8日 17:15:03 发布部门:昌平区人民政府 收藏

  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实验室经济,加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昌平区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昌平区的,并符合昌平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利用自建的实验室、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实验室、或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

  本条款所指的高校是指开设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市级以上科研机构。

  第四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将技术开发、中试的科技成果,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转化的项目。

  第五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企业以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支持:

  通过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国家实验室;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条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八条企业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或科研团队,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按企业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企业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的奖励,或列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5个企业;获得北京市级科技部门的奖励或列入市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10个企业。

  第十条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区内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转让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最多支持10个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并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对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者连续两年对区财政贡献前50名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其科研成果在昌平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政府同类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内企业由昌平园管委会初审,各镇(街道)的企业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初审,科研机构由区科委初审。初审结果由区科委汇总并提出支持方案,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政府专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经过科技立项。

  第十七条专项支持资金拨付承担单位后,承担单位应专项用于项目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承担单位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收到专项支持资金,应先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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