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全市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立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推进科学立法,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统筹立改废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进民主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加强立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依法立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优质高效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立法工作提质增效。起草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阶段任务,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两个月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协商;未按时完成相关立法项目的要在年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指导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严把法律审查关,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7日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重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围绕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法治保障。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34项,其中,力争完成项目19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政府规章10项;适时提出项目15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政府规章7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19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9项)
1.外商投资条例
(市商务局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3.审计条例(修订)
(市审计局起草)
4.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6.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应急局起草)
7.传染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民政局起草)
9.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根据立法工作进程适时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3.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修订)
(北京市税务局起草)
4.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5.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行政问责办法(废止)
(市司法局起草)
7.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废止)
(市司法局起草)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9.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废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10.节约用水办法(废止)
(市水务局起草)
二、适时提出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8项)
1.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2.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3.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可再生能源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7.供热采暖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4.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5.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国动办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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