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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5:46:46 发布部门: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贵州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一个或几个相邻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机制完善、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健全,具有较强协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六大工业基地”、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第四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认定30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通过建立离岸孵化基地、发展产业旅游、线上体验等方式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基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一定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集群产值有一定规模,中小企业产值占一定比例;主导产业占比较大且保持增长态势。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华老字号等行业标杆性企业的群集。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初步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保持增长;积极统筹建立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创新合作关系,推进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研发引进行业先进技术工艺,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保持增长态势。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加快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明显,产业数字化水平持续提升,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高,加快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申报集群在一个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集群区域跨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划的,由产值占比最大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集群推荐至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贵州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 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十八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集群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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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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