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21〕2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和江门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国际化、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中一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
前款所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按2:8比例承担。
第四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并根据2023、2024年年度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结果为A级的,补助25万元/家、总数量不超过5家;运营评价结果为B级的,补助15万元/家、总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提及的扶持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四)审查核实。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扶持的孵化载体名单及金额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对扶持名单予以确认。
(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孵化扶持资金项目下达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获得补助资金的孵化载体要积极开展孵化运营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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