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对《阳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阳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6:17:07 发布部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泉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阳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5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5月9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阳泉市南外环567号

  电子邮箱:yqsjzb@163.com

  联系电话:2880862

  附件:阳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5日

  阳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0]30号)以及《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引领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切实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和《山西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阳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正、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对项目支持方式采用补助、资助或奖励等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户籍地在本市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含地理标志)等。

  第六条 发展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审定及资金拨付、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发展资金对发明专利授权、地理标志商标、驰名商标、国家新认定的优势示范企业、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质押以及国家高价值专利等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同时,对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给予支持。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筹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年度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成效分析报告编制和知识产权申报推荐项目评审等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及管理费用等,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1、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含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助;同一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给予补助。

  2、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对达到国家高价值专利条件的专利给予资金扶持。

  3、新核准的地理标志商标,对拥有该地理标志权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知识产权运用质量提升

  4、鼓励在本市注册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户籍地在本市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用知识产权专用权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或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对转化实施运用创造了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对上报企业的成果,由第三方进行评定。按照评审结果,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3项,每家企业、每位发明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已经获得过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6、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山西省专利奖和驰名商标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7、对成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8、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力度,尤其是对商标违法行为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执法办案力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源供给、经费保障,配备知识产权执法设备,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

  9、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依托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资源,借助各方力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范围,加强全市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专业知识全面、办案能力过硬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0、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阳泉分中心及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四)知识产权教育水平提升

  11、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每家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扶持。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12、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建设,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3、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阳泉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和知识产权智库(或专家库),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通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

  1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和普及教育活动,提升知识产权工作舆论覆盖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四进”宣传教育活动,即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校园,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发挥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开展高价值专利、商标培育工作,发挥高质量专利及商标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知识产权扶持项目需要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参评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的企业名单及理由。

  (三)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的意见或建议,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四)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后,决定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

  (五)知识产权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及扶持名单由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形式审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发展资金申请按年度集中申报,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金扶持: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中,非自主创新取得的专利权,即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报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扶持。

  (三)其他不符合扶持条件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将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并建立对应的资金使用台账,不得用于无关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审费、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参与服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第三方服务过程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列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县(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市、县(区)两级申请各类资金扶持的资格,同时追回上年度已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办理知识产权资金扶持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后,发展资金的使用根据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结合当年财力因素,适时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