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4:34:54 发布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科技计划对全市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科发〔2020〕71号)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四十五条修订为: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订为: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宿迁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举措的通知》(苏科资发〔2019〕35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发〔2018〕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宿迁市科技计划,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宿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使用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确、需求牵引、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期先导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前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

  (一)前资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通过评审论证,择优给予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支持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3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项目为重点项目,不满3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应体现竞争性。

  (二)后补助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立项并给予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和服务运行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级科技计划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且可以量化考核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行、科技创新服务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给予适当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三)定向组织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

  (三)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建设市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合同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和报送,承担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六)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七)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

  (八)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三)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协助有关机构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会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编制应按照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常年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项目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限制申报制度。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科研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限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结未结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在宿本科类高校、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或受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项目评审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专家论证、视频答辩等评审方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项目应突出竞争择优原则,合理分组、随机选择省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视项目情况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进行现场考察。后补助项目应突出合规审核,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应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可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评审实行专家轮换制度、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结合年度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的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撤销立项。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对重大项目,在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应当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实施期限最长延期12个月。报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宿迁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Suqian Sci&Tech Program)及项目编号(Grant No .***)。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前资助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受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受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验收组织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按项目合同约定,在执行期到期后1年内完成验收。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承担单位应申请组织验收;对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提前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在组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或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等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60%。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在项目领域科研一线;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方面工作,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重点评价形成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经项目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作“通过验收”结论。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规范。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规范的,可作“总结结题”结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已明显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市科技局可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组织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财政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后补助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前资助项目经费按预算编制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五十条  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结余或全部财政资金。对按规定提交了审计报告的,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结余资金数额;提供经费决算表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决算表确定结余资金数额;对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经费决算表或不予配合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确定收回资金数额。

  第五十一条  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40%;项目实施中期,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议,另行拨付剩余资金。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健全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项目申报、立项等环节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拟立项项目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项目评审、验收、检查等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责任主体和个人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应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回避的申请,市科技局审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六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

  第五十七条  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九条  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十条  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并新增职业道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予以剔除出库。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对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再行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程。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宿科发〔2017〕6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