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推动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中重要作用,促进更多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导向
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但确有开展博士后工作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基本规定基础上,由我省设立并实施管理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聚力打造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更加贴近企业吸引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需求。支持研发实力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重点企业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结构布局。
二、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条件
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注册地在江苏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 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 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 建有省级以上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等)。
3. 近三年入选省级以上上市公司市值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 入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百企引航”行动计划企业等。
5. 我省重点产业链、优势产业链和卓越产业链领域,由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当年年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且在高质量就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三、改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每年初,省人社厅印发年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工作通知。各设区市人社局、省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驻苏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条件,结合本地、本单位发展实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择优推荐。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可于每年5月20日、10月20日前分两批次向省人社厅报送名单,省人社厅综合评议后择优确定新设名单,并颁发“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建立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绿色通道,如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因国家和省重大发展需求等特殊原因需及时设立的,可由推荐单位单独报送,原则上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四、健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动态调整机制
(一)健全评估、考核机制。省人社厅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每年结合招收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地、各部门(单位)博士后年度招收指标、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配卓越博士后计划举荐指标的重要依据。省人社厅按年度统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动态调整情况并进行通报。其中,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视情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
各设区市人社局、省各有关部门或中央驻苏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考核工作,对长期无人进站、运转不畅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要加强个性化指导,切实提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运行质量。
(二)建立退出机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格自动注销,已在站博士后期满后按其进站时身份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立资格,被注销的单位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1.在省人社厅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2.新设基地后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3. 已设基地近三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4. 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5. 无法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三)做好园区类基地设立单位调整工作。为更好提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孵化成效,今后不再开展园区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建以及园区类基地分站增设工作,符合条件的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设立基地。原有开展过招收工作的园区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站,可优先申请设立基地,其余基地分站将连同原园区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并注销基地(分站)资格。
五、优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保障服务
(一)加强组织保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设站单位博士后分级管理体制,各级人社部门应把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并作为服务企业、推进产才融合的重要内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招收培养、使用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要完备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经费投入,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和科研能力。
(二)大力促进博士后招收。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全职博士后通过所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卓越博士后计划,对招收工作突出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与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予以适当倾斜。赋予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百企引航”行动计划企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卓越博士后计划申报举荐权。积极搭建对接平台,通过江苏人才云服务平台、招收信息集中发布会、学术交流活动等,大力推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招收。
(三)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博士后在企业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研究,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合,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有关待遇,确保培养质量。要协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博士后配备高水平合作导师、高水平科研平台,加速博士后成长成才。加大对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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