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农业农村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分级分类合理、权属关系清晰、监管职责明确、运营管护严格、收益分配优化、处置方式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专项衔接资金、地方政府统筹资金以及南北合作、五方挂钩单位、挂村帮扶单位、社会捐赠等各类帮扶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政府(含市有关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乡镇政府、村集体及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把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与接续乡村全面振兴中统筹推进,明确各行业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
乡镇政府负责产权属于本乡镇的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管理和确权到村的帮扶项目资产日常监管。
村集体对确权到村的帮扶项目资产应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担负起具体运营管理责任。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监事会等基层力量作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制定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颁证、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监督检查。
各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执行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管护水平。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七条 在对帮扶项目资产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合理分类。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房屋、标准化厂房、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农资农机装备、光伏发电设施等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股权投资分红等权益性资产。不包括到户类经营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设施、电力设施、污水治理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体功能性用房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章 资产确权登记颁证
第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应当遵循现有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充分考虑帮扶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尽量下沉到村集体。
(一)关于经营性资产,应根据帮扶资金明确的支持对象确定资产的权属,支持对象已明确到村集体的,其所有权为相应村集体,精准帮扶资金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所在村集体,整合2个及以上村集体帮扶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资金份额分别确定村居享有的产权份额;特殊情况下,帮扶资金支持对象无法明确到村集体的,其所有权可以归县级或乡镇所有。
(二)关于公益性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确定权属和加强后续管理。对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包含跨区域设施),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规定确权;对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确权;对乡镇街区、村居内、组内的小型公益配套设施,按属地确权给乡镇或村居。
(三)到户类资产归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受益农户所有。
第九条 帮扶项目资产登记要把握“资金找项目、项目找资产”的基本脉络,做到资金、项目及资产一一对应,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应当详实登记帮扶项目资金对应形成的资产名称、资产形态、资产数量及单位、存放地点或坐落位置、资金来源及金额、资产性质、权属单位、资产使用人、管护责任人等信息。
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审计结算结果作为记账依据,纳入宿迁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平台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卡片,在资产卡片中登记资产信息,并选择“帮扶资产”标识,逐类逐项记录资产明细,上传证明附件,确保到村帮扶项目资产可盘点核查。帮扶项目资产登记后,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做好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和管理平台的更新维护。
确权到县级和乡镇的帮扶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相应财务账户管理。
第十条 对权属明确、登记在册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按规定颁发权属证书。对具备办理动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由法定主管部门依资产所有人申请予以办理;对不具备办理法定权属证书条件的,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证书样式,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颁证。
第五章 资产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应由资产所有者或授权管理人,依法依规明确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股权投资等资产运营方式及收益。其中非自主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运营合同。合同具体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名称、经营形式、权利和义务、资产安全、联农带农机制、收益保障、股权退出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帮扶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帮扶模式,进一步细化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具体要求。运营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原经营主体有优先运营权。
第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以资产确权登记为基础,鼓励行业部门、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一)对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资产所有者或授权管理人负责管护。非自主经营的,可由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并明确管护责任清单,确保帮扶项目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光伏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二)对公益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授权管理人落实管护责任。属于国有资产的,管护规范和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建立健全具体管护制度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
第十三条 自主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由资产所有者承担;非自主经营的,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经营主体承担,并在运营合同中予以约定。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按行业管理规定,由相应的管护责任主体承担。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用工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十四条 非自主经营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授权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收益,原则上合同结算期不超过一年;自主经营的,定期公布收益情况,原则上每年度应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非自主经营的,如受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重大政策调整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经营主体如期履行约定确实存在困难,应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资产所有人集体研究后,可视情同意适当展期或降低收益。其中村集体所有的帮扶项目资产采取上述措施的,村集体应向乡镇政府报备。
第十六条 确权为县级或乡镇的经营性国有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应按约定及时全额拨付给村集体,纳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方面支出,在过渡期内(2025年前),优先用于低收入农户帮促和重点帮促村发展,以及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支出。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对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帮扶项目资产,不得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长期使用损耗严重、发展规划调整导致项目资产必须拆除等情形确需处置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集体帮扶项目资产。
第十九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在村集体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书面提交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审批。对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审批结果在县级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处置。对涉及金额少、规模小的帮扶项目资产,各县(区、有关功能区)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
属于国有资产的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结果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处置村集体所有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属资产所有者所有。产权属于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所得资金缴入村级账户;产权属于县级或乡镇的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所得资金缴入同级财政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的处置收入应按现行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避免出现帮扶项目资产被侵占、挪用、违规处置等违法违纪情形,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产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规定,及时公布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定期核查制度,加强对资产运营风险防控的监督和指导,如实反映资产实物存量、价值及其变动、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律师审查制度,对项目运营合同等,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对经营主体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要加强督促;督促无果的,依法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台账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市、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帮扶项目资产总台账,乡镇、村居分别负责建立分台账,各级台账要上下衔接、数据准确、账实相符。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按规定填报年度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出台新文件、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