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江苏省版权示范市”建设,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版权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版权企业,对园区重点版权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分级分类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版权企业,是指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自主版权作品,全面推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全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须在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条 对入库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入库企业将作为园区重点版权企业,在政策资金、争先创优、场景开放、展览交流、人才鼓励、金融支持等方面将获得优先发展机会;
(二)重点推荐入库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版权申报项目;
(三)入库企业获得版权荣誉时,重点进行宣传报道;
(四)入库企业发生版权纠纷时,给予重点关注,协助推动依法维权。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已获得中国版权金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江苏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培育项目、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推进计划项目、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等各级版权相关荣誉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申请直接入库。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评审认定入库:
(一)企业在园区缴纳社保的员工达到总数的70%;
(二)版权创造能力强,版权数量和质量高,申报年度上一年登记一般作品5件及以上,或软件作品20件及以上;
(三)版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
(四)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组织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发文通过。
第九条 入库材料
(一)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
版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评审认定的企业:
1. 重点版权企业入库申请表;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在职员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3. 申报年度上一年一般作品、软件作品登记清单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每年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上报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报备,核验后,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将从企业库中退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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