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20〕2号)、《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赣科规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现将做好我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经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2021年、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未满,应分别于2024年、2025年有效期满当年重新参加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
4月25日开始申报,本年度继续采用长年申报、推荐,集中受理、审核,定期评审、报备的工作方式。各申报企业、各级审核及推荐单位均应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中受理经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审核,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两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0日和7月31日。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四、申报程序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为贯彻落实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其他材料。只需在“国网”“省网”上按相关申请模块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三)“国网”注册、登录、填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称“国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须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切实避免II类评价知识产权重复使用。
(四)“省网”注册、登录、填报。
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还需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http://www.jxgqrd.com/)(以下称“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在“省网”上填写的数据必须完全一致。企业须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或填写审核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机关等必填信息。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将作为相关考核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审核与推荐。
各地各单位要对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的截止时间,自主安排好本地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科学安排拟申报企业有序申报。企业申报材料须经县、市两级科技部门审核,各地各单位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和本地财政、税务部门的协同。对企业申报材料及时予以受理、认真审核反馈,审查不通过予以驳回的,应在系统内说明具体理由。各单位审核后应从系统导出审核通过的名单,由本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六)受理审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受理各地审核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开展前置审查。前置审查于2个月内结束。
(七)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综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
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并发布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五、注意事项
(一)切实做好申报的服务工作。
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对重点企业做好针对性辅导和服务。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精准开展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中关于“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精神,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结合既定的职能分工开展审核工作,不得开展既定程序之外的审核,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须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作出及时、准确的回复。在受理审核等环节,科技部门应牵头按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资料等方式,对企业填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受理。
(三)加强廉洁自律。
各地、各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
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的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鼓励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企业须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1)。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资金的,将通知有关部门追缴;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准确编写申报材料。
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企业在“省网”填报时须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但应确保在“国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与“省网”完全一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申报企业无需提交申报纸质材料,但企业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六)强化中介机构引导。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指定各类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申报工作。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独立执业资格和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证明、参与审计(鉴证)工作当年的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等证明材料,并在“省网”填写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情况表(附件3)。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并按规定在“国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抄告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进行相应处理。
六、联系方式
(一)省、市科技部门咨询方式
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地址: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联系电话:0791-86253831、86253496
2.各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
见附件4
(二)省财政厅咨询方式
部门名称:税政处
联系电话:0791-87287733
(三)税务部门咨询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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