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电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决策部署,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将组织认定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重点企业的申报类别和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等10部门公告2012年第3号)。母公司和子公司业务类型相同且均符合申报条件的,请选择一家主体进行申报。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承载中华文化精髓、体现中国风格、反映时代风貌的数字文化出口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出口项目。
二、请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http://whmy.mofcom.gov.cn,以下简称系统),从系统下载《文化贸易操作指引》,按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根据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关系向各地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中央文化企业应分别报送至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并盖章后,由申报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递交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系统中发布的审核指南在网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报告,并附拟推荐的企业和项目汇总表,正式上报商务部(电子版上传至系统),同时抄送本地省级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主管部门。企业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直接寄送至商务部指定地址(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
四、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18日前完成材料上报及寄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将组织联合评审,认定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加强推荐审核工作,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确保推荐企业和项目质量。重要事项请及时沟通报告。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邢钦卉
电话:010-65197167
传真:010-85093148
中央宣传部对外推广局 马雨墨
电话:010-83085373
传真:010-83083239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李泽轩
电话:010-59881575
传真:010-59881406
电子邮箱:trade@chinaculture.org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刘芳
电话:010-86091206
传真:010-68098726
电子邮箱:liufang@nrta.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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